根据张家口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落实市直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有关问题的通知》(张人社字[2010]285号)、张家口市教育局《关于市直院校及事业单位教职工绩效考核工作的实施意见》(张教字[2011]3号文)文件精神,结合我校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
为增强办学活力,进一步推进学校内部管理体制改革,逐步形成内部激励机制和约束机制,调动广大教职工教书育人的积极性。把我校教职员工的业务考核与奖励性绩效工资的发放紧密结合起来,建立符合我校特点的、科学的、公正的、合理的奖励机制,发挥绩效工资的激励导向作用。
二、基本原则
1、师德为先,注重教职员工的履职意识、师表意识、爱生意识、爱校意识。
2、按学校教职工现所从事的教学、管理、工勤技能等岗位,在考核的基础上,以责任和业绩为依据,贯彻按劳分配、效率优先、优绩优酬,重点向教育教学一线教师倾斜。
3、既要适当拉开差距,激励发展,同时又要兼顾学校实施多年的分配制度及学校各类人员之间绩效工资分配关系。
4、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分配工作全过程实行阳光操作, 充分征求广大教职员工的意见 ,制定具体合理的分配方案,经学校职代会讨论通过,确保教职工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三、发放范围及时间:按照国家规定执行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制度的2010年12月31日在编在岗的教职员可发放奖励性绩效工资。
四、发放办法:
奖励性绩效工资包括三个部分:基本奖励工资、岗位奖励工资和年度考核奖励。全年按上下两个学期,每学期6个月发放。
1、基本奖励工资:占核定的奖励性绩效工资总额的60%,参照基础性绩效工资发放办法。
2、岗位奖励工资:占核定的奖励性绩效工资总额的38.5%,,根据教职工所在工作岗位,按中层及以上干部、学术委员为1.5系数,班主任为1.5系数、备课组长为1.2系数、任课教师及职员为1的系数发放。(多种兼职只取最高系数,不累加,不重复计算)
3、年度考核奖励:占核定的奖励性绩效工资总额的1.5%,2010至2011年学年度考核结果为优秀的教职工每人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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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发放程序:
1、学校制定实施方案,上报教育局初审;
2、召开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并通过实施方案;
3、公示实施方案;
4、将实施方案上报市教育局等部门批准通过;
5、公示2011年度考勤情况、年度考核优秀人员、学术委员、备课组长及班主任名单;
6、根据奖励性绩效工资发放办法计算教职工个人奖励性绩效工资并公示;
7、上报主管部门审批并发放奖励性绩效工资
六、其它
1、年度考核结果的使用
年度考核结果为合格及以上等次的,全额发放基础性绩效工资,未参加考核或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等次的,视情扣发基础性绩效工资,不再发放奖励性绩效工资。
2、考勤的使用
(1)病假: 连续或累计请病假两周以内(10天含10天),奖励绩效工资按实际请假的天数折算扣发,最高扣除当月奖励性绩效工资的50%;两周以上一个月以内(11天—21天含21天),奖励绩效工资按实际请假的天数折算扣发,最高扣除当月奖励性绩效工资;一个月以上(21.5天含21.5天),奖励绩效工资按实际请假的天数折算扣发,最高扣除全年奖励性绩效工资的50%;二个月以上(43天以上)不再发放本学年奖励性绩效工资。
(2)事假:连续或累计请事假一周以内(5天含5天),奖励绩效工资按实际请假的天数折算扣发,最高扣除当月奖励性绩效工资的50%;一周以上两周以内(6天—10天含10天),奖励绩效工资按实际请假的天数折算扣发,最高扣除当月的奖励性绩效工资;两周以上二个月以内(11天—43天含43天),奖励绩效工资按实际请假的天数折算扣发,最高扣发全年奖励性绩效工资的50%;二个月以上(43天以上)不再发放本学年奖励性绩效工资。
(3)婚假、产假、丧假
在法定的婚假、产假、丧假期间照常发放奖励性绩效工资;但逾期未能正常到岗者,按请病、事假的规定执行。
(4)旷工、旷课:无故旷工、旷课的教职工,发现一次扣除当月的奖励性绩效工资,一学期累计3次(含3次)扣除本学年奖励性绩效工资的50%。一年累计4次以上扣除本学年全部的奖励性绩效工资。
3、干扰正常教育教学秩序,损害学生利益,或出现师德问题、重大教学事故、安全责任事故,视情节轻重,扣除本学年奖励性绩效工资的50%至100%。
4、考核期内在编不在岗,不发放奖励性绩效工资。
七、组织实施
学校成立领导小组及工作小组,负责制定奖励性绩效工资实施细则,组织实施绩效考核,落实实施细则。
1、领导小组
组长:牛学军
成员:于成东、陈建军、张东兵、赵金荣、史向东、周文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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