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普通高校招生考生报名资格审查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2017-03-31 08:05:05 丨 阅读次数:2467

第一章  

第一条  规范河北省普通高校招生考试(含对口招生考试。以下简称高考)考生报名资格审查工作,维护招生考试工作的公平公正,根据教育部和省招生委员会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组织实施

第二条  高考考生报名资格审查工作在省招生委员会领导下,由各市、县招生考试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第三条  各市、县招生考试部门应认真履行考生报名资格审查工作职责,根据教育部和省制定的报名条件,严格审查考生报名资格。

第四条  各市、县招生考试部门可根据本地实际,在本辖区内设立若干报名点具体负责高考报名资格审查工作。

第五条  报名点实行审批制度。各县招生考试部门应在当年高考报名工作开始前,将拟设立报名点代码及名称、负责范围、报名点负责人情况等报所在市招生考试部门审批同意。各市汇总后报省备案。

第六条  不具有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的学历教育资格的学校或未经所在市级招生考试部门审批同意的,不得设立报名点。

第七条  各市、县招生考试部门应在当年高考报名工作开始前对本辖区内设立的报名点工作人员进行业务培训。做到每名工作人员都能熟练掌握教育部和省有关高考报名规定和政策要求,并能按照省规定的高考报名资格审查办法履行工作职责。

第八条  各报名点应指导考生按程序正确填报本人相关信息。

第九条  各市、县招生考试部门应对本辖区内设立的高考报名点的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当次报名结束后,应对其工作情况进行考核。

第三章  报名资格审查

第十条  各报名点在报名前,要将高考报名条件和对象、资格审查内容和办法,报名工作流程和必查证件以及违规处理办法等内容向社会公开,增加报名资格审查工作透明度。

第十一条  考生报名地点的规定按当年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考生参加高考报名,应提供户口本、本人居民身份证、高级中等教育毕业证书或同等学力证书等有效证件(应届毕业生提供本人学籍档案)。

除此以外,普通高级中等教育学校应届毕业生,还需提供本人会考(学业水平考试,下同)准考证;在学籍所在学校以外的报名点报名的,须有学籍所在学校证明(包括学习经历、在校表现和政治思想品德考核情况等内容);在河北省外就读的应届普通高中学校毕业生还需出具学籍所在地省级会考管理部门开具的会考成绩证明。

在高级中等教育学校学习的社会考生报名,在所在学校以外的报名点报名的,须有所在学校证明。证明内容包括学习经历、在校表现和政治思想品德考核情况等。

未在高级中等教育学校学习的社会考生报名,应由其工作单位提供证明;没有工作单位的,由户口所在街道(乡镇)提供证明。证明内容包括本人经历、本人表现和政治思想品德情况等;没有高级中等教育学校学习经历的,还需提供初中毕业证书。

其他有特殊要求的,按教育部和省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考生报名所提供户口本、本人居民身份证、毕业证书(或学籍档案)等材料,其姓名、性别、民族、身份证号等基本内容必须一致。

第十四条  各报名点应按照省有关规定,认真审核考生所提供的报名材料。其中,没有高级中等教育学习经历的,其初中毕业日期至考试当年9月1日须满3年。审核无误后,填写《河北省普通高校招生考生报名资格审查表》(附后),并将有关证件复印件由验证人审核签字,与有关证明一起附在《河北省普通高校招生考生报名资格审查表》后面存查。

第十五条  报名确认时,《河北省普通高校招生考生报名信息核对表》须由考生本人签字确认。考生签字时应认真核对本人《河北省普通高校招生考生报名信息核对表》上的各项信息,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第十六条  各报名点在报名确认结束后,将所有考生《河北省普通高校招生考生报名资格审查表》、《河北省普通高校招生考生报名信息核对表》连同相关报名材料,交主管招生考试部门或市级招生考试部门。至少保存到考试当年的年底。

第四章  报名信息复查

第十七条  当年高考报名结束后,各级招生考试部门应结合历年高考报名、成绩、录取、违规、会考等数据资料按照省要求,对考生报名信息进行全方位、立体化核查,并注意考生报名基本信息间的一致性、合理性和匹配性。

主要核查以下内容:

1.报名相关材料是否齐全并且符合要求;

2.考生会考成绩是否达到报考要求;

3.复核《河北省普通高校招生考生报名信息核对表》中各项内容,尤其是本人简历、接收通知书地址、考生本人签字等项目是否完整、合理;

4.报名信息非空项是否符合要求。应届生“班级”不得为空;应届普通高中毕业生的“会考证号”也不得为空(有特殊要求除外);艺术、体育、对口类等有要求的测试项目不得为空;

5.“本人简历”应从考生在中等教育阶段(初中)学习经历开始填报,一直填报至考生当年参加报名时止;没有在中等教育阶段学习经历的,应从本人15周岁起填报学习、待业或工作经历,一直填报至当年参加报名时止;以时间为序,从前到后顺序填报;

6.出生日期要与身份证号匹配;

7.报名点代码及名称要求一一对应,名称必须包含设区市名;

8.图像、指纹信息是否缺失。要求有考生头像信息的须与报名基本信息一一对应,艺术、体育、对口类等要求采集指纹信息的考生必须有指纹信息;

9.少数民族考生方可报考少数民族传统体育类;

10. 艺术类考生须填报“艺术专项”项目

11.对应届生要核查高考与会考使用的姓名、身份证号是否一致,并结合历年高考报名信息核准应届生身份;对上年度及当年都按应届生报名的考生,要核准是否属实;

12.对社会考生要结合历年高考报名信息,重点核查考生姓名、身份证号、考生类别、考生特征等信息的一致性和合理性;

13.核查有无上年度已被录取且经学籍注册今年又报名的考生;

14.利用姓名和身份证号等关键字段对所辖考生核查是否有重复报名现象。

各级招生考试部门对有疑问的考生,要重新进行审查。

第十八条  各市、县招生考试部门在报名资格审查期间,可会同公安、民族事务等部门联合审查考生户籍、身份证号、民族等信息。同时主动加强与当地纪检监察和公安等部门合作,组成联合督查工作组,对在报名过程中发现的疑难问题进行处理。

第五章   报名信息公示

第十九条  报名结束后,各报名点要在显著位置对所有考生报名信息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同时公布举报电话和邮箱,接受举报。

第二十条  考生报名信息公示内容包括考生姓名、民族、报考科类、考生类别、考试类型以及本人简历等。

第六章   各级招生考试部门及报名点职责

第二十一条  省招生考试部门根据教育部有关规定和本省实际,制定高考报名条件、程序和资格审查办法。负责指导、监督、检查全省的报名资格审查工作。负责查处纠正市、县招生考试部门和报名点的报名资格审查违规行为。负责全省考生报名资格复查工作。

第二十二条  市招生考试部门可根据教育部、省有关规定,制定本市具体的资格审查实施细则。负责审核所辖各县高考报名点的设立。负责指导、监督、检查全市的报名资格审查工作。负责查处纠正所辖县招生考试部门和报名点的报名资格审查违规行为。负责本市考生报名资格复查工作。

第二十三条  县招生考试部门可根据教育部、省、市有关规定,制定本县具体的资格审查实施细则。负责本县高考报名点的设立及工作人员的培训。负责指导、监督、检查全县的报名资格审查及报名信息公示工作。负责查处纠正所辖报名点的报名资格审查违规行为。负责本县考生报名资格复查工作。

    第二十四条  报名点根据教育部、省、市、县有关规定,制定本报名点具体工作流程和职责分工。负责本报名点工作人员的培训。负责本报名点考生的资格审查和本报名点考生基本情况的公示工作。积极协助上级招生考试部门查处纠正本报名点的报名资格审查违规行为。

第七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五条  报名资格审查按照“分级管理、逐级负责”的原则,落实岗位责任,强化责任追究。县招生考试部门和报名点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负责考生资格审查认定工作的工作人员是直接责任人。在考生报名资格审查过程中实行“谁审查、谁签名、谁负责”制度,对不能按省规定履行职责的工作人员,应及时予以纠正,并按照《教育部关于实行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责任制及责任追究暂行办法》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二十六  报名在当次报名资格审查工作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给予相关人员相应的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取消其报名点资格:

1.工作人员不能认真履行职责,审查不细、把关不严,出现严重工作失误的;

2.对考生报名材料留存不全或未能完好上交保存的;

3.被所属市、县招生考试机构考核为不合格的;

4.有其他工作失职行为的。

第二十七条  各市、县招生考试部门和报名点工作人员,在报名工作中有各种违规行为的,按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18号)执行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招生考试部门和报名点工作人员,由违规行为人员所在单位或其上级主管部门取消工作人员资格、撤销招生工作职务并给予调离现工作岗位、开除公职等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1.在审定考生的报名资格证件、证明、档案材料(包括有关政策性加分所需的证明材料等)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

2.指使、组织或参与组织高考移民活动,为考生伪造或违规办理户籍迁移、中学学籍档案;

3.指使、组织或参与组织高级中等教育学校非应届毕业的在校生或具有高等学历教育资格的高等学校的在校生参加高校招生考试

 附则

  本办法中的市为设区市和华北石油管理局,县为县、区及县级市。

十条  各市、县招生考试部门可依据本办法,制定本地的报名资格审查实施细则。

三十一  我省只负责备案的院校单独招生的考生报名资格审查,由招生院校或招生院校委托的相关部门负责。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如有与国家和省制定的相关政策相悖时,以国家和省制定的相关政策为准。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河北省教育考试院负责解释。

河北省普通高校招生考生报名资格审查表.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