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口市第一中学 电教人员岗位职责

发布时间:2015-06-19 14:49:21 丨 阅读次数:5667

第一章 机构职能

 

第一条  贯彻执行有关电化教育的方针、政策,制定学校电化教育发展规划和计划

第二条  根据教育教学需要,依照各学科课程标准的要求与各教研组密切合作,共同提出电教教材的制作计划和编制各种电教教材。

第三条  承担编制、复制、收录、编目、保管、借用和播放各种电教教材以及摄影等工作。负责选购、管理、维修、借用等各种常规电教设备,掌握设备规格、构造、性能和工作原理。

第四条  做好学校电化教育、教学各类档案材料的收集、分类、装帧、管理工作。

第五条  积极开展电化教育的研究和实践工作,努力学习和采用国内外先进电教技术和经验,为提高教学质量和科研等工作提供优质服务。

第六条  开展电教仪器和设备使用培训, 帮助教师掌握电教知识和相关电教设备的操作规程,为教师开展电化教育教学做好服务工作。

第七条  组织教师开展电教理论研究,推广电教经验。

第八条  指导教师正确使用多媒体教室,协助教师开发多媒体课件。负责多媒体应用软件的引进、二次开发及推广工作。

 

第二章 工作要求

 

第九条  努力学习党和国家的各项方针和政策;热爱本职工作,真学习电化教育基本理论,认真学习各学科教学大纲,熟悉各学科教材和软件教材的基本内容,不断提高业务水平,努力做到一专多能,为教学和科研服务。

第十条  以科学的态度、严谨的工作作风、高度的责任感完成本职工作;严格遵守各项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防止事故的发生。

第十一条  协助教师收集、制作、复制电教教材,做好电教教材的编目和使用工作。爱护电教设备和公共财产,自觉遵守各项管理规定,不私自动用电教设备、器材及声像资料进行与本职工作无关的事项。

第十二条  电教人员在工作中,相互协作、相互学习、取长补短,共同提高业务水平。

第十三条  电教各岗位人员做好学校电化教学的宣传、交流和总结工作

第十四条  电教各岗位人员做好安全保卫工作。

 

 

第三章 岗位职责

 

第十五条  摄录像人员岗位职责

(一)充分理解分镜头稿本,激发创作热情,努力完成电教教材的摄制工作。

(二)独立完成电视新闻、专题片的组织、编写、摄制、编辑等工作。

(三)努力学习业务知识,精通摄录工作中的各项技术(如:构图、编辑技巧、镜头运用等),保质保量的完成工作任务。

(四)保管好摄录像设备、电缆、灯具、话筒等器材,定期保养并做好使用记录(含主控室的设备)。

第十六条  编辑人员岗位职责

(一)负责编辑机、特技机、字幕机、时基校正器、多路信号分配器、调音台及非线性编辑等设备的使用、保养和保管工作。

(二)熟悉蒙太奇编辑技巧,根据分镜头稿本的要求完成电视教材的编辑、配音、配乐等工作。

(三)配合摄录人员完成专题、资料等片的编辑、编稿工作,直播时的录像、导控等任务。

(四)负责摄制素材、新闻、专题片的收集、积累、编目等工作。

第十七条  播放人员岗位职责

(一)负责播放室内的录像机、监视器、调制器、教室内的电视机的使用、保管和维护。

(二)接待要求播放电视教材的教师或其他人员,根据教学播放计划安排播放时间,准备好需要播放的录像带。

(三)播放前检查播放系统,播放时注意设备运转情况和图像直观质量,如有问题做好记录工作。

第十七条  幻灯、摄影人员岗位职责

(一)负责电教教材中的幻灯片、投影片的制作。

(二)承担院内重大活动、外事和科研等方面的摄影及摄影资料的管理工作

(三)做好制作幻灯和摄影器材以及暗室设备的管理、保养和维护工作。

第十八条  语音室管理人员岗位职责

(一)管理、保养和维护语音室所属设备。

(二)指导有关人员正确使用语音室设备。

第十九条  电教软件、资料管理人员岗位职责

(一)负责电教教材的编目、建卡、管理和借用等工作。

(二)管理电教仪器、设备的说明书,电教教材目录和期刊。

第二十条   电教器材管理人员岗位职责

(一)负责验收入库的各种录像带、电教器材,建立有关帐卡,做到帐、卡、物相符。

(二)办理领用、借用、调拔、报损等手续。

第二十一条   电教设备维修人员岗位职责

(一)及时维修所属电教设备,做好维修记录。

(二)对于贵重电教设备的维修,需经设备部门同意后方能打开维修。

(三)负责电教设备报损的鉴定工作(与设备所属岗位人员共同进行)。

(四)期终对电教常规设备进行一次维护(与设备所属岗位人员共同进行)。

第二十二条   多媒体教室管理人员岗位职责

(一)多媒体教室日常管理及指导教师正确使用多媒体的所属设备。

(二)负责多媒体应用软件的引进、二次开发及推广。

(三)制定多媒体工作计划,积极配合教师开发多媒体课件。

 

第四章  他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张家口市第一中学负责电化教学的管理人员。

第二十四条   本管理制度自公布之日起实行。